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政策
2018-04-17 18:27   审核人:

一、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主要是针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困难,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经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通过银行发放贷款的一种政策性贷款。它是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一项重要扶持政策,其目的是通过信贷支持,帮助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

二、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主要有九类:一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二是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三是高校毕业生。四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是经创业培训结业的城镇劳动者。六是境外就业人员。七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八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九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用途。借款人应将小额担保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1)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经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协商一致,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5万元。(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员人数,经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协商同意,可按人均2-5万元贷款额度掌握,其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商定。(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其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1)利率低。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2)微利项目享受贴息。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3)高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4)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六、微利贴息项目。微利贴息项目是指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不含航空和铁路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和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业、教育和文化及体育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和饮料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纸制品业、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医药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车辆维修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煤制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其他手工制造业、建筑装饰业等经营项目。

七、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反担保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企业,反担保人可用固定资产(主要指国有出让土地和房屋)抵押提供反担保,也可以用债券、存款单等质押提供反担保;二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由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可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用工资提供反担保,也可以用抵押资产提供反担保;三是境外就业人员可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用备用金提供反担保。

八、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首先,由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其次,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再次,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联合对贷款申请人、反担保人或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最后,对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合格的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九、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一次性还款,也可以分期还款;结息方式按照银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小额担保贷款的业务受理范围。省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可在全省范围内为省本级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市州、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可办理本辖区内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经办单位:省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

地 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0431-8690884、8690885

传 真:0431-8690883

  • 关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实施意见

  • 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 >>更多

  •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有什么规定?

  • 《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有什么规定?

  • 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用工主体资格有什么规范?

  • 劳务派遣有什么规定?

  • >>更多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吉ICP备05002128号 地址: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翰林路77号 邮编:132101
    技术支持: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 联系我们:0432-63509058/63509600